息县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息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大别山北麓,有“不息之壤”之称。属于信阳市。面积1835平方千米,人口约100万。年平均气温15.2°C,年降水量为946毫米,无霜期222天。县内已形成以农副产品加工、建材等为龙头的工业生产体系;土特产有香稻丸、蜂蜜。中药材半夏驰名中外,有“息半夏”之称。旅游景点有新石器时代的“秦楼遗址”、周代的“青龙寺”等。息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自公元前1122年周武王分封赐土,羽达建息国至今,已历数3000多年。息夫人爱国爱民“三年不语”,深受百姓敬仰;公元前538年赖子国虽为楚灭,但臣民不降,“赖、罗、傅同宗”;新息候马援,边关平叛安民,“马革裹尸”,至今激励后人;“秦楼遗址”,新石器时代文化遗产犹在;“申息之师”,人民吃苦耐劳,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尚存。虽历史风云多起,可“息”字岿然不变。